殯葬禮俗
關於撿骨
(因各宗教的差異,說明僅供參考)
一、撿骨的意義
撿骨,又稱「撿金」、「洗骨」、「拾骨」等,乃西太平洋邊緣的幾個島嶼所特有的現象,尤為台灣之閩客族群乃明清兩代(特別是清乾隆以後)由大陸閩、粵移民而來,所以父母遺骸葬在台灣,歷經數年,挖起骨頭以罌裝,背返閩粵祖塋安放,所以才有撿骨之風俗,然一住下來七、八代定居下來,又逢一八九五年台灣受日本佔據,迨一九四五年十月光復後,旋即兩岸分裂,百多年以來,台民之祖塋再也沒有遷葬大陸之風氣,尤以一九六四年文化大革命以來,大陸之祖塋大體已被刨光,更不可遷葬於大陸祖塋,然而撿骨風俗已在國人心目中根深蒂固,十年來不撿骨,子孫心中就感疙瘩,禁不起風水師傅從旁編理,自然撿骨風氣儼然已成國人喪葬禮俗的一項固有文化了。
二、撿骨的年限
- 未滿十六歲死亡者不撿骨。
- 三十歲以內死亡者,可以選在五-七年撿骨。
- 四十歲左右死亡者,可以選在七-九年撿骨。
- 五十歲左右死亡者,可以選在八-十年撿骨。
- 年齡愈大死亡者,撿骨的時間也就愈晚。
三、撿骨的目的
- 舜,大孝之人「象代耕田,鳥為耕草」,孟子:「[舜生於馮,東夷之人也。]崩於蒼梧之野,葬於九疑瓦棺之。其妻娥皇女英,不飲不食,日以繼夜的哭泣,淚灑在竹上,竹盡成斑,此種竹後人稱湘妃竹。故以瓦葬為舜時代產物,舜建都虞,又稱有虞氏。
- 將屍骨撿存,可保護骨骸,與求福避禍,一點關係也無,只是數十年來後墓基破損不堪,當然有撿骨之必要。
- 十年風水輪流轉,數十年後擇地而葬,俗人所信也。
- 將祖宗遺骨,集中一處建墓厝或另合建一墓,以利掃墓。
- 政府七年輪葬制度,撿骨對土地利用頗多正面功能。
四、撿骨的流程
- 先定流年,今年可否撿骨。
- 訪墓司,約定時辰(以卯辰巳三時為宜)及一應物品。
- 購置「瓦罌」(金罌),也是陶甕,又稱「金甕」、「金缸」。
- 聯絡相關子孫,準備物品。
- 至墳地祭拜后土及已逝之墓主(祖宗)。
- 開墳堆,先由手臂撿起,口中說:「○先生(○夫人)請您起來吧!」次為肩,再從頭一一撿起。
- 依人坐姿樣置入金罌,一根一節仔細排好。
- 定吉地:仍葬原地,或換他地改葬,覓好地點依葬禮掩之,如山岩中、田野上、笠篷下、山壁間等。
五、撿骨的禁忌
- 客俗:屍骨不曬太陽,即不曝光,陰不見陽,故以棚或傘遮住棺頭,閩俗則屍骨見曝,乾燥輕鬆,不忌他光。
- 養屍:葬後多年未化,屍體變樣、變胖、不變化。
- 蔭屍:葬後多年未化,屍體不長毛、不變化。
- 撿骨不願見子孫哭泣,謂不能夠成長。
※如遇養屍、蔭屍場合,不必驚赫,此因地質關係,子孫可用杖物撥動屍體衣物(勿用手動,以免中了屍毒),此種現象可以原地掩埋,或另擇他處壙埋均可,或以擲筊式請其暗示處理方式。
六、撿骨的處理
- 男性由左手撿起,女性由右手撿起,由上胳、下胳、手掌、手指、次另一隻手、頸項、頭骨、再下身一一揀起,清掉泥土,將其曝曬於陽光下,然後從腳趾、腿、坐骨、上身、雙手、頸、頭之序一裝入金罌內。
- 原地或另擇日覓地安葬(依安葬禮方式),或直接盡納骨堂內或祖厝內(依進塔方式)。
- 家族每年於清明節前後培墓三年再年年掃墓,進塔者,每年清明節前後子孫團圓,獻花、獻祭品、行禮追悼一番。